为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多样性与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地方相关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起草了《关于和静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恳请结合实际提出宝贵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给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
地 址:和静县天鹅湖北路268号
邮 编:841300
电 话:0996-5022527
电子邮箱:824289072@qq.com
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7月29日至2026年8月6日
附件:1.关于和静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通告
(征求意见稿)
2.关于《和静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通
告》起草说明
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7月28日
附件1
和静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和静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和静县行政区域全域。
二、禁猎期
禁猎区内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工具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禁用工具外,禁止使用气枪(气压弹射装置)、麻醉药、玻珠枪(电击枪)、体育运动枪支、地弓、滚钩、铁夹、排刺、弹弓、弩、弹叉(弹力弹射式装置)、标枪、粘网、铁丝网套、高频声波装置和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方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禁用方法外,禁止采用枪击、投掷利器、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声音诱捕、灯光诱捕、犬捕、车捕、鹰捕、设置陷阱、设置迷魂阵、捡蛋、张网捕鸟、捣巢、挖洞、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使用电击装置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或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的,将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因科学研究、物种保护、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规定申办相关证照,经审批通过后,严格按照证上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实施捕猎。
七、举报监督单位及电话
和静县公安局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0996-5023292;
公安报警电话:110。
八、禁猎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和静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8日
附件2
关于《和静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通告》起草说明
一、出台背景
2020年和静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通告》已满5年,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为持续加强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需继续施行。
二、发布的必要性及需解决的问题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有效保护我县野生动物资源,规范狩猎行为,有效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特制定本通告。
三、制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规定并公布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等措施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结合我县实际,特拟定本通告。
四、起草过程
本通告由县林业和草原局拟定初稿,由县政府颁布实施。
五、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禁猎区和禁猎期、禁止使用的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法律责任、举报监督电话、禁猎时间等七部分。
(一)禁猎区:和静县行政区域
(二)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工具: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禁用工具外,禁止使用气枪(气压弹射装置)、麻醉药、玻珠枪(电击枪)、体育运动枪支、地弓、滚钩、铁夹、排刺、弹弓、弩、弹叉(弹力弹射式装置)、标枪、粘网、铁磁网套、高频声波装置和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禁用方法外,禁止采用枪击、投掷利器、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声音诱捕、灯光诱捕、犬捕、车捕、鹰捕、设置陷阱、设置迷魂阵、捡蛋、张网捕鸟、捣巢、挖洞、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使用电击装置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禁止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猎捕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监督电话
公安报警电话:0996-5022312
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0996-5022527
(七)禁猎时间: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XX年。
六、征求意见情况
1、2026年6月29日,我局向巴州林业和草原局征求《关于和静县行政区域内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的意见建议,巴州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的3条内容均已采纳。
2、2026年6月29日,我局向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9个单位及12个乡镇征求意见,9个单位及12个乡镇均无意见建议。
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