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价格管理,健全政府公示地价体系,规范农用地市场秩序,显化园地、林地、草地资源资产质量和价值,推动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1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99号)等要求,我县组织开展了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工作,成果已于2025年7月18日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验收,于2025年9月2日下发了《关于和静县园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成果验收意见的通知单》(新自然评估字〔2025〕118号)、《关于和静县林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成果验收意见的通知单》(新自然评估字〔2025〕119号)、《关于和静县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成果验收意见的通知单》(新自然评估字〔2025〕120号)现予以公布,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果覆盖范围
本次公布的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覆盖和静县行政区域内全部园地、林地、草地范围,其中:园地分2个级别,林地分3个级别,草地按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分类分别定级。
二、基准地价估价期日
估价期日:2023年1月1日。
三、各级别基准地价标准
(一)园地基准地价。承包期为30年,Ⅰ级地11389元/亩,Ⅱ级地8030元/亩。
(二)林地基准地价。承包期为70年,Ⅰ级地4623元/亩,Ⅱ级地4080元/亩,Ⅲ级地3492元/亩。
(三)草地基准地价。承包期为30年,天然牧草地Ⅰ级地847元/亩、Ⅱ级地697元/亩;人工牧草地Ⅰ级地3622元/亩;其他草地Ⅰ级地229元/亩、Ⅱ级地188元/亩。
四、执行时间
自2026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附件:
2.关于和静县园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成果验收意见的通知单(新自然评估字〔2025〕118号)
3.关于和静县林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成果验收意见的通知单(新自然评估字〔2025〕119号)
4.关于和静县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成果验收意见的通知单(新自然评估字〔2025〕120号)
和静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