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猎区
和静县行政区域内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均在禁猎范围。
二、禁猎期
禁猎区内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工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禁止使用气枪(气压弹射装置)、麻醉药、玻珠枪(电击枪)、体育运动枪支、地弓、滚钩、铁夹、排刺、弹弓、弩、弹叉(弹力弹射式装置)、标枪、粘网、铁丝网套、高频声波装置和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方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禁用方法外,禁止采用枪击、投掷利器、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声音诱捕、灯光诱捕、犬捕、车捕、鹰捕、设置陷阱、设置迷魂阵、捡蛋、张网捕鸟、捣巢、挖洞、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使用电击装置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利用禁猎工具,采用禁猎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将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和备案情况的,按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七、举报监督电话
和静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0996-5022312
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0996-5022527
八、禁猎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禁猎期5年。
和静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1日
文件下载:静政发〔2025〕16号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公告
静政发〔2025〕16号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