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要求,和静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和静新疆某运输有限公司“10·2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工作,现将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5日15时5分许,和静县额勒再特乌鲁乡阿布都尔乔伦新疆某运输有限公司作业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5万元。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5年12月,和静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县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人社局、额勒再特乌鲁乡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评估组。依据《和静新疆某运输有限公司“10·2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评估组梳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评估内容,采取查阅文件、现场检查等方式,深入开展事故评估工作。在评估过程中,事故评估组先后前往事故发生单位,听取相关汇报,查阅相关资料,重点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企业事故发生后采取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检查评估。通过上述工作,事故评估组了解掌握了各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追究责任人员
1.刘某,男,吊车司机,对起吊重物下安全环境及存在的危险源不掌握,违背吊装基本常识,在没有信号工、没有安全员、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对吊装重物下人员的安全状态不清楚时违章进行吊装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已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王某某,男,新疆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依法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能有效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已由和静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2023年度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共40000元,已缴纳完毕。
3.王某,男,群众,新疆某运输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未能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有效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对本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已由和静县应急管理局给予2023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共47488元,已缴纳完毕。
(二)追究责任单位
新疆某运输有限公司
新疆某运输有限公司,未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工作不细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由和静县应急管理局给予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已缴纳完毕。
四、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和静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迅速作出部署,立即组织召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专题会议,通报事故有关情况,会议强调要“以他人事故为镜鉴,以历史教训为警钟”,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全面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坚决防范遏制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新疆某运输有限公司深刻反思事故教训,坚持举一反三,切实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严格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控,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目前已组织对安全部门全体人员开展专项培训3次,重点要求项目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深入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实保障施工安全。
五、总体评估意见
经事故评估组检查评估,新疆某运输有限公司“10·2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相关责任追究与其他整改措施均得到有效执行,并能举一反三开展系列整改提升工作,达到了消除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的目的。
和静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