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涉企保证金 | 收费依据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 | 行政事业单位 | 草原植被恢复保证金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 | 临时占用草原征收草原植被恢复保证金 | 具体收费标准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确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预先缴纳草原植被恢复保证金。 | |
| 2 | 和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事业单位 |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以银行保函(保险) 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 证金。采用工程担保公 司保函(保险)或工程保证保险方式代替工 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根据本行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动态调整;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 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 |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衣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保险)正本。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机制,对经核实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衣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末提交返还申请的,应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
| 3 | 和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事业单位 | 工程款支付保函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新建规〔2022〕4号) | 建设单位在新疆承接工程(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依项目类型定),向施工单位出具的保函,保障按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款等)。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方可凭保函向金融机构主张支付 | 工程合同额的1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新建规〔2022〕4号) | |
| 4 | 和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事业单位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 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 |
| 5 | 和静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事业单位 | 竞买保证金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 土地招拍挂 | 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 |||||||||
|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部39号令) | |||||||||
| 6 | 和静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事业单位 | 土地复垦费用 |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2〕2号) | 临时用地 | 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 |
| 7 | 和静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事业单位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1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 号)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 矿山企业必须依据财建〔2017〕638 号文件及所在地区配套实施细则,计提并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不再缴纳之前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此基金是企业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法定资金保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1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 号) | |
| 8 | 和静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自收自支) |
履约保证金 | 水利工程建设相关合同及行业管理规定 | 保证中标人(承包人)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如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保证工程质量等 | 一般为合同价款的 5%-10%,具体比例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由水利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特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惯例,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等 | |
| 9 | 和静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自收自支)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工程建设相关规范及合同约定 | 用于保证水利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和缺陷修复,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 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 |
| 10 | 和静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自收自支) |
预付款保函 | 水利工程建设合同及行业资金管理规定 | 为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预付款提供担保,保证承包人将预付款用于工程建设相关支出,防止挪作他用 | 一般与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当,即预付款金额通常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10%-30%,具体根据工程类型和进度在合同中约定 | 由合同双方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协商确定 |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相关工程价款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