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静县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共7项)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1 | 和静县交通运输局 | 对公路进行巡查 |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
县交通运输部门具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县域内,乡镇乡道、村道 | 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2 | 和静县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县交通运输部门具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危险品企业、客运企业、货运企业、驾培企业、维修企业 | 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3 | 和静县交通运输局 | 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 |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已经2018年1月12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治超监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实施管理;组织公路管理机构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违法车辆,监督消除违法行为;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巡查、技术监控或者驻点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装载现场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货物装载工作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货物装载、配载登记、统计情况进行检查; (三)发现超限超载行为立即制止,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 |
县交通运输部门具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本事项仅限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货运源头经营单位 | 货运源头单位是否存在给货运车辆装载货物存在超限超载情况 | 相关部门联合现场执法 |
4 | 和静县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确认 |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6第9号,2006年9月5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经2019年6月12日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自2019年6月2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在岗从业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规范性文件】《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交运发〔2011〕106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并经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认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中予以记载。继续教育的确认可采取考核或学时认定等方式,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
县交通运输部门具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县域内客、货、危从业人员 | 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5 | 和静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技术标准,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评定。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规定定期对专用车辆是否符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许可条件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
县交通运输部门具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县域内客、货营运车辆 | 县域内客、货营运车辆年度审验情况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6 | 和静县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维修备案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 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
县交通运输部门具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县域内二类、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 | 二类、三类维修企业备案情况和维修范围情况 | 现场检查预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7 | 和静县交通运输局 | 对水路运输的通航安全环境的检查 | 【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5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2020年2月20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
县交通运输部门具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本事项仅限于海事领域的运输企业 | 船舶、浮动设施、船员的运输资质和通航安全环境的情况 | 现场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