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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自然资罚字〔2026〕11号)

发布日期:2026-06-25 12:35 来源:和静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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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文号 静自然资罚字〔2026〕11号
处罚名称 杨布尔、丁友智、陈康荣涉嫌非法占用土地案
违法事实 杨布尔、丁友智、陈康荣于巴润哈尔莫敦镇拜勒其尔村二组戈壁滩,未经批准非法占用82.98亩(55320㎡)土地种植小麦。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处罚类别 责令退还土地;罚款
处罚内容 1.责令陈康荣、丁友智、杨布尔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55320平方米退还和静县自然资源局;
2.对陈康荣、丁友智、杨布尔未经批准非法占用55320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即55320㎡×100=5532000元(大写:伍佰伍拾叁万贰仟元整)。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杨布尔、丁友智、陈康荣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6月25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