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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自然资罚字〔2026〕12号)

发布日期:2026-06-25 12:35 来源:和静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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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文号 静自然资罚字〔2026〕12号
处罚名称 巴图门开涉嫌非法占用土地案
违法事实 巴图门开于和静县巴润哈尔莫敦镇拜勒其尔村8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28.461亩(18974.0009㎡)土地。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处罚类别 责令退还土地;罚款
处罚内容 1.责令巴图门开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8974.0009平方米退还和静县自然资源局;
2.对巴图门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18974.0009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即18974.0009㎡×100=1897400.09元(大写:壹佰捌拾玖万柒仟肆佰元零玖分)。
行政相对人名称 巴图门开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6月25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