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 自然资源领域 / 自然资源领域信息

和静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自然资罚字〔2026〕7号)

发布日期:2026-06-25 12:31 来源:和静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字体:【

处罚决定文号 静自然资罚字〔2026〕7号
处罚名称 艾沙江·买买提涉嫌非法占用土地案
违法事实 艾沙江·买买提2025年7月在和静县巴润哈尔莫敦镇拜勒其尔村二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32.1795亩(21453.0011㎡)土地种植小麦。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处罚类别 责令退还土地;罚款
处罚内容 1.责令艾沙江·买买提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1453.0011平方米退还和静县自然资源局;
2.对艾沙江·买买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21453.0011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即21453.0011㎡×100=2145300.11元(大写:贰佰壹拾肆万伍仟叁佰元壹角壹分)。
行政相对人名称 艾沙江·买买提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6月25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