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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自然资罚字〔2026〕10号)

发布日期:2026-06-16 12:34 来源:和静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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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文号 静自然资罚字〔2026〕10号
处罚名称 郑新飞涉嫌非法占用土地案
违法事实 郑新飞于巴润哈尔莫敦镇开来村与葡萄基地边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34.7520亩(23168.0012㎡)土地,种植小麦。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处罚类别 责令退还土地;罚款
处罚内容 1.责令郑新飞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3168.0012平方米土地退还和静县自然资源局;
2.对郑新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23168.0012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即23168.0012㎡×100=2316800.12元(大写:贰佰叁拾壹万陆仟捌佰元壹角贰分)。
行政相对人名称 郑新飞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6月16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