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各有关单位:
林地、草地、湿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生态安全屏障,是维护生态平衡、保障民生发展、建设美丽和静的绿色根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及自治区、自治州关于林草湿资源保护监管工作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坚决遏制毁林、毁草、毁湿等各类违法行为,切实守护我县林草湿资源安全,现就有关法律法规告知如下:
一、各类破坏林地、草地、湿地资源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滥伐林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滥伐林木的,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八条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规定:“立木蓄积2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1000株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依法以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开垦占用破坏林地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5亩以上的”,“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10亩以上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开垦草原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20亩以上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破坏湿地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二、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若发现有破坏林地、草原、湿地的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举报。
举报电话:0996-5022527,或拨打110报警电话。
来信来访地址: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和静县天鹅湖路268号),邮编841300。
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