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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通告(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6-06-30 17:06 来源:和静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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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和静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和静县行政区域全域。

二、禁猎期

禁猎区内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工具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禁用工具外,禁止使用气枪气压弹射装置、麻醉药、玻珠枪电击抢、体育运动枪支、地弓、滚钩、铁夹、排刺、弹弓、弩、弹叉弹力弹射式装置、标枪、粘网、铁丝网套、高频声波装置和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方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禁用方法外,禁止采用枪击、投掷利器、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声音诱捕、灯光诱捕、犬捕、车捕、鹰捕、设置陷阱、设置迷魂阵、捡蛋、张网捕鸟、捣巢、挖洞、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使用电击装置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或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的,将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因科学研究、物种保护、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规定申办相关证照,经审批通过后,严格按照证上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实施捕猎。

七、举报监督单位及电话

静县公安局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0996-5023292

公安报警电话:110。

八、禁猎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和静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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