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于2026年3月6日依法对你作出罚没款人民币叁万玖仟(39000.00)元整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催告书。因你无法联系,采取邮政送达拒收行政处罚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委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的催告书,内容是:罚没款人民币叁万玖仟(39000.00)元整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催告书。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到本委领取催告书(静卫医催【2026】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996—5013260
联系地址:和静县和静镇东归大道和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附件:催告书(静卫医催【2026】1号)
附件:
催告书
文号:静卫医催【2026】1号
巴图其其克:
你(单位)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6年3月6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静卫医罚[2026]1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人民币叁万玖仟(39000.00)元整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至和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归路信用社,缴费账号:8459060001201200000196。并履行下列义务将汇款凭证送达至和静县东归大道卫生综合大楼和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
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和静县东归大道卫生综合大楼和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下空白)
和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