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槟榔及槟榔制品不属于食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不应按食品对槟榔进行销售监管”。
二、槟榔制品不得以任何语言文字、图形、符号及其他方式标识或介绍为“食品”或“食用”,不得作为食品经营。
三、经营者不得在食品经营区域陈列、摆放、销售槟榔制品;槟榔制品陈列、摆放、销售区域应当与食品经营区域保持一定物理距离。电商平台不得以食品名义展示、经营槟榔制品,不得明示或暗示槟榔制品可食用。
四、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禁止销售槟榔制品。
五、槟榔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一级致癌物,请广大消费者理性购买。
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