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使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年税额标准的复函》(新政办函〔2025〕243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年税额标准公告如下:
1.县城城区:吉祥河以西;村道CV14以东,连接村道C485至新疆天山钢铁巴州有限公司北大门处;218国道黄水沟收费站590公里以南;北干渠以北。
一等地:东至吉祥河为界,以石林路与吉祥河交汇为起点,向北至双拥路相交,向西至C033村道交汇、向北至东归大道交汇,向西和天鹅湖路交汇,向南至友好路交汇、向西与巴音路交汇、向南与文化路交汇,沿文化路向西与六中东侧巷道(朝阳路)交汇、向南至团结西路交汇,沿团结西路向东至铁路货场东侧巷道,向南至铁路边,向东至八家户(不含兵团六连用地)至克再西路交汇,向东至老客运站西侧,向东至天鹅湖路,再向南与石林路交汇,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二等地:以一等地外围为界,北至北山路,东至吉祥河外扩50米,南至村道C031,西至迎风路,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三等地:县城范围内土地等级一、二等土地及新兴产业片区以外的用地,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2.建制镇。巴音布鲁克镇、巩乃斯镇、巴伦台镇(不含铁尔曼重工业区),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哈尔莫敦镇、巴润哈尔莫敦镇、乃门莫敦镇、协比乃尔布呼镇(含乌拉斯台片区)等建制镇,每平方米年税额1.8元。
3.工矿区。和静产业园(新兴产业片区、额勒再特工业片区、哈尔莫敦矿业片区、巴润哈尔莫敦农副产品加工区、铁尔曼重工业区)等产业聚集园区,每平方米年税额1.8元;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域,各类产业聚集园区,每平方米年税额1.05元。
和静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