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优化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复议与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提高案件办理效率,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和静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和“和静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和静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专用于审查、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以和静县人民政府名义出具各种法律文书。该专用章在行政复议活动中与“和静县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和静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专用于办理行政应诉案件过程中以和静县人民政府名义出具各种文书。该专用章在行政应诉活动中与“和静县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附件:
和静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