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食品经营者:
为进一步加强特殊食品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特殊食品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特殊食品经营相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什么是特殊食品
特殊食品主要包含三大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1)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具有调节机体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常见的保健食品有:红牛、劲酒等。保健食品的标志是“蓝帽子”。
(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志是“小蓝花”。
(3)婴幼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使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幼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婴幼儿的营养需要。
二、依法持证经营
特殊食品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属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依法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信息采集表,网络销售特殊食品的还应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
三、严格进货查验
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经营资质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并保存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保质期满后六个月。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特殊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四、专区专柜销售
销售特殊食品应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标示,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应在销售专区(专柜)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注明特殊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并标注相关消费提示。保健食品应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五、规范广告宣传
特殊食品广告应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在人流密集场所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特殊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
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大对特殊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特殊食品经营者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履行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共同维护特殊食品市场的良好秩序。广大人民群众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可通过拨打0996-5024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