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断加强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进一步完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上级文化主管部门要求,经专家组评审、公安局政治审核后,拟定8大类别126个非遗项目的241名和静县第二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第一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名更换项目,我局将按照相关工作要求,现予以公布。
附件:
1.和静县第二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共 241 人)
和静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