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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林草罚决字[ 2026]第15号)

发布日期:2026-04-17 16:50 来源: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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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林草罚决字[ 2026]第15号)
处罚决定文号 静林草罚决字[ 2026]第15号
处罚名称 苍溪县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使用草原一案
违法事实 我局工作人员2026年4月巡山时发现超范围使用草场行为,位于和静县达楞达坂霍尔吐水电站八标项目部范围内,苍溪县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挖隧洞调压室时,未办理林草部门的临时征占用手续用渣料压草场,面积为19.395亩。
处罚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作出处罚。
处罚类别 责令限期整改;罚款
处罚内容 1.50830.42元(伍万零捌佰叁拾元肆角贰分)。
2.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貌。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苍溪县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