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各单位、各乡镇公开 / 林业和草原局

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林草罚决字[ 2026]第35号)

发布日期:2026-08-10 16:52 来源: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
打印 字体:【大 中 小】

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林草罚决字[ 2026]第35号)
处罚决定文号 静林草罚决字[ 2026]第35号
处罚名称 汤某某非法使用草原一案
违法事实 2026年6月10日,我局收到阿拉沟乡人民政府举报线索函后,我局派2名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实地核查发现汤某某在阿拉沟乡乌拉斯台查汗村G216国道1021处,乌尉高速阿拉沟收费站斜对面才登巴尔的房子后面的草原上垫土,非法使用草原面积0.3354公顷(5亩)。
处罚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作出处罚。
处罚类别 责令限期整改;罚款
处罚内容 1.责令你2026年9月20日前恢复草原植被,退还非法使用草原。
2.4440元(肆仟肆佰肆拾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汤某某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