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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2026年涉林涉草典型案例通报

发布日期:2026-10-09 10:28 来源:和静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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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增强全社会生态保护法治意识,严厉打击非法侵占、开垦林草地违法行为,营造“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的法治环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震慑教育作用,坚持以案为鉴、以案明法、以案促改,现将我县2026年5起涉林涉草违法典型案例及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案情一:廖某某采伐迹地未完成更新造林案

基本案情:廖某某于2023年4月14日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作业完成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义务。经核查,涉案地类为其他林地,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总面积50亩。

处罚结果:廖某某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一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按照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予以罚款,罚款金额15600元(壹万伍仟陆佰元整)。

案情二:轮台县某某租赁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20日,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轮台县某某租赁部在和静县阿拉沟S12线GTBTZ7标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取得林草部门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存在批东占西行为,擅自占用林地修建施工便道,违法占用林地面积0.2691公顷(折合4.04亩)。

处罚结果:轮台县某某租赁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新林生字〔2025〕9号)规定,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于2027年5月2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80790元(捌万零柒佰玖拾元整)罚款。

案情三:汤某某非法使用草原案

基本案情:2026年6月10日,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收到乡政府移交问题线索,随即指派2名执法人员赴现场开展调查核实。经实地勘查查明,汤某某在阿拉沟乡乌拉斯台查汗村存在非法使用草原行为,非法使用草原面积0.3354公顷(折合5亩)。

处罚结果:汤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于2026年9月20日前恢复草原植被,并处罚款4440元(肆仟肆佰肆拾元整)。

案情四:托某某非法开垦草原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10日,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接到群众举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托某某在和静县部队农场北干渠与南干渠交接区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禁止开垦草原的强制性规定,擅自推平开垦其他草地,破坏原生植被,非法开垦草原面积共计21.993亩(1.4662公顷)。

处罚结果:托某某擅自开垦草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相关规定,该案已涉嫌刑事犯罪,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和静县公安局处理。

案情五:和静县某某公司非法使用草原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21日,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和静县某某公司在巴音布鲁克镇赛热木村区域实施作业过程中,未取得林草部门草原使用审核审批手续,擅自在草原上搭建彩钢房、开挖导流渠,违法占用草原面积0.3227公顷(折合4.84亩)。

处罚结果:和静县某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于2026年4月20日前恢复草原植被,并处罚款7610.8元(柒仟陆佰壹拾元捌角整)。

本案例警示我们,林草资源保护离不开全社会协同共治。任何触碰生态保护红线的毁林毁草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林草资源保护工作,主动举报各类违法线索,共同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