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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林草罚决字[ 2026]第42号)

发布日期:2026-07-16 16:53 来源: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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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林草罚决字[ 2026]第42号)
处罚决定文号 静林草罚决字[ 2026]第42号
处罚名称 某某分公司非法使用草原一案
违法事实 2026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某分公司在和静县巴音布鲁克牧场那热德牧场夏季草场范围(独库公路G217国道与S321省道交叉范围),实施《伊宁至阿克苏铁路SX标项目》过程中埋取水管道非法使用草原,使用面积为12.948亩(0.8632公顷)。
处罚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作出处罚。
处罚类别 责令限期整改;罚款
处罚内容 1.令你公司于2026年9月20日前恢复填埋非法使用草原上的取水管道,并恢复草原植被,退还非法占用草原。
2.15330.43元(壹万伍仟叁佰叁拾元肆角叁分)
行政相对人名称 某某分公司非法使用草原一案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