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林草罚决字[ 2026]第42号) | |
| 处罚决定文号 | 静林草罚决字[ 2026]第42号 |
| 处罚名称 | 某某分公司非法使用草原一案 |
| 违法事实 | 2026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某分公司在和静县巴音布鲁克牧场那热德牧场夏季草场范围(独库公路G217国道与S321省道交叉范围),实施《伊宁至阿克苏铁路SX标项目》过程中埋取水管道非法使用草原,使用面积为12.948亩(0.8632公顷)。 |
| 处罚依据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作出处罚。 |
| 处罚类别 | 责令限期整改;罚款 |
| 处罚内容 | 1.令你公司于2026年9月20日前恢复填埋非法使用草原上的取水管道,并恢复草原植被,退还非法占用草原。 2.15330.43元(壹万伍仟叁佰叁拾元肆角叁分)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某某分公司非法使用草原一案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