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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林草罚决字[ 2025]第31号)

发布日期:2025-06-25 11:34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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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文号 林草罚决字[ 2025]第31号
处罚名称 贵州民丰建筑有限公司非法使用草原一案
违法事实 2023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核查,贵州民丰建筑有限公司在额勒再特乌鲁乡乌兰布鲁克村那巴9标段,修路过程中未办理林草部门的征占用草地手续,修建钢筋场和弃土场,非法使用草场面积是63. 9163亩。(此案件已达到刑事案件标准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9月13日移交和静县公安局,2024年9月19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下发不起诉决定书)。
处罚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作出处罚。
处罚类别 责令限期整改;罚款
处罚内容 1、63. 9163亩×90(草原等级鉴定结果为二等三级草地)×12倍(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9029.6元(陆万玖仟零贰拾玖元陆角)
2、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貌。
行政相对人名称 贵州民丰建筑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