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决定文号 | 静林草罚决字[ 2025]第31号 |
| 处罚名称 | 贵州民丰建筑有限公司非法使用草原一案 |
| 违法事实 | 2023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核查,贵州民丰建筑有限公司在额勒再特乌鲁乡乌兰布鲁克村那巴9标段,修路过程中未办理林草部门的征占用草地手续,修建钢筋场和弃土场,非法使用草场面积是63. 9163亩。(此案件已达到刑事案件标准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9月13日移交和静县公安局,2024年9月19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下发不起诉决定书)。 |
| 处罚依据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作出处罚。 |
| 处罚类别 | 责令限期整改;罚款 |
| 处罚内容 | 1、63. 9163亩×90(草原等级鉴定结果为二等三级草地)×12倍(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9029.6元(陆万玖仟零贰拾玖元陆角) 2、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貌。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贵州民丰建筑有限公司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