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决定文号 | 静 林草罚决字[ 2025]第19号 |
| 处罚名称 | 和静县巩乃斯镇景区管理委员会非法使用草原一案 |
| 违法事实 | 和静县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小组2024年例行督察反馈侵占生态保护红线违法违规建设问题推送线索,我局工作人员核查发现巩乃斯镇景区管理委员会,在阿尔先温泉源头基础设施旅游开发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非法使用草原,非法使用面积17.22亩。 |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
| 处罚类别 | 非法使用草原 |
| 处罚内容 | 1、 处罚62053.99元(陆万贰仟零伍拾叁元玖角玖分)。 2、责令恢复草原植被。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和静县巩乃斯镇景区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