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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林草罚决字[ 2025]第19号)

发布日期:2025-04-10 11:23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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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文号   林草罚决字[ 2025]第19号
处罚名称 和静县巩乃斯镇景区管理委员会非法使用草原一案
违法事实 和静县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小组2024年例行督察反馈侵占生态保护红线违法违规建设问题推送线索,我局工作人员核查发现巩乃斯镇景区管理委员会,在阿尔先温泉源头基础设施旅游开发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非法使用草原,非法使用面积17.22亩。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处罚类别 非法使用草原
处罚内容 1、 处罚62053.99元(陆万贰仟零伍拾叁元玖角玖分)。
2、责令恢复草原植被。
行政相对人名称 和静县巩乃斯镇景区管理委员会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