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各单位、各乡镇公开 / 林业和草原局

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林草罚决字[ 2025]第24号)

发布日期:2025-07-30 11:30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打印 字体:【

处罚决定文号 林草罚决字[ 2025]第24号
处罚名称 亚某某不按季节放牧一案
违法事实 2025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小山巴润哈尔莫敦镇草场内巡查时发现,巴润哈尔莫敦镇阿尔孜尕尔村村民亚某某,不按限定牲畜放牧时间放牧,放牧400只羊。
处罚依据 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作出处罚。
处罚类别 责令限期整改;罚款
处罚内容 1, 按标准畜每(只头)5元处罚(每只5元×400只羊)=处罚2000元。2.责令限期整改。
行政相对人名称 亚某某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