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各单位、各乡镇公开 / 林业和草原局

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林草罚决字[ 2025]第21号)

发布日期:2025-05-22 11:27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打印 字体:【

处罚决定文号   林草罚决字[ 2025]第21号
处罚名称 马某某非法开垦草原一案
违法事实 2025年4月20日新疆巴州乌拉斯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举报,和静县协比乃尔布呼镇居民马鑫文在和静县乌拉斯台农场,第一基地西南角开都河老河道区域未办理林草部门相关手续,非法开垦草地,草地面积为9.555 亩(0.6370公顷)用途为种植农作物。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限期责令整改
处罚内容 1、处21000元的罚款(贰万壹仟元整)。
2、责令限期整改。
行政相对人名称 马某某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