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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林草罚决字[ 2025]第33号)

发布日期:2025-07-29 11:36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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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文号 林草罚决字[ 2025]第33号
处罚名称 永某超载放牧一案
违法事实 2025年4月18日,巴音郭楞乡奎克乌苏村村民委员会推送,巴音郭楞乡奎克乌苏村牧民苏某某的儿子永某在新疆和静县巴音郭楞乡奎克乌苏村苏某某的春季草场上超载放牧黄牛,我单位执法人员2025年4月29日调查发现永某超载放牧149头黄牛。
处罚依据 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作出处罚。
处罚类别 责令限期整改;罚款
处罚内容 1,149头黄牛×45元=处罚6705元。
2,责令限期整改。
行政相对人名称 永某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