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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林草罚决字[ 2025]第34号)

发布日期:2025-07-22 11:38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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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文号 林草罚决字[ 2025]第34号
处罚名称 山丹县奇年农牧专业合作社非法使用草原一案
违法事实 2025年7月3日我局工作人员核查过程中,发现山丹县奇年农牧专业合作社在和静县阿拉沟乡乌拉斯台查汗村(S301省道213公里南侧),未办理林草部门的临时征占用草地手续,非法使用两块地总面积6.834亩草地。
处罚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作出处罚。
处罚类别 责令限期整改;罚款
处罚内容 1、二等二级草场1亩地平均产值148元×6.834亩×8倍=罚款金额8091.46元(捌仟零玖拾壹元肆角陆分)
2、责令限期整改。
行政相对人名称 山丹县奇年农牧专业合作社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