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决定文号 | 静林草罚决字[ 2025]第34号 |
| 处罚名称 | 山丹县奇年农牧专业合作社非法使用草原一案 |
| 违法事实 | 2025年7月3日我局工作人员核查过程中,发现山丹县奇年农牧专业合作社在和静县阿拉沟乡乌拉斯台查汗村(S301省道213公里南侧),未办理林草部门的临时征占用草地手续,非法使用两块地总面积6.834亩草地。 |
| 处罚依据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作出处罚。 |
| 处罚类别 | 责令限期整改;罚款 |
| 处罚内容 | 1、二等二级草场1亩地平均产值148元×6.834亩×8倍=罚款金额8091.46元(捌仟零玖拾壹元肆角陆分) 2、责令限期整改。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山丹县奇年农牧专业合作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