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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林草罚决字[ 2025]第32号)

发布日期:2025-06-25 11:35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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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文号 林草罚决字[ 2025]第32号
处罚名称 云南山不厌高劳务有限公司非法使用草原一案
违法事实 2023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核查云南山不厌高劳务有限公司在额勒再特乌鲁乡乌兰布鲁克村那巴9标段,修路时未办理林草部门的手续,修建钢筋场和弃土场,非法使用草场面积是157. 8964亩。(此案件已达到刑事案件标准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9月13日移交和静县公安局,2024年9月25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下发不起诉决定书)。
处罚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作出处罚。
处罚类别 责令限期整改;罚款
处罚内容 1、157. 8964亩×90(草原等级鉴定结果为二等三级草地)×12倍(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70528.1元(壹拾柒万零伍佰贰拾捌元壹角)。
2、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貌。
行政相对人名称 云南山不厌高劳务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