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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林草罚决字[ 2025]第28号)

发布日期:2025-07-29 11:32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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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文号 林草罚决字[ 2025]第28号
处罚名称 山西晋泽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使用草原一案
违法事实 2023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核查山西晋泽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额勒再特乌鲁乡盖干塔克勒根村那巴8标段项目部,修建便道时未办理林草部门的手续,非法使用草场面积是82.3907亩。(此案件已达到刑事案件标准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9月22日移交和静县公安局,2024年9月25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下发不起诉决定书)。
处罚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作出处罚。
处罚类别 责令限期整改;罚款
处罚内容 1、82.3907亩×148(草原等级鉴定结果为二等二级草地)×10倍(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21938.24元(壹拾贰万壹仟玖佰叁拾捌元贰角肆分)。
2、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行政相对人名称 山西晋泽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