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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林草罚决字[ 2025]第36号)

发布日期:2025-09-05 11:39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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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文号 林草罚决字[ 2025]第36号
处罚名称 浙江大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法使用草原一案
违法事实 2025年8月18日我局工作人员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浙江大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和静县阿拉沟乡夏尔尕村301省道左侧200米处,未办理林草部门的临时征占用草地手续堆放种植土违法使用草地面积为4.911亩。
处罚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作出处罚。
处罚类别 责令限期整改;罚款
处罚内容 1、三等三级草场1亩地平均产值63元×4.911亩×7倍=罚款金额2165.75元(贰仟壹佰陆拾伍元柒角伍分)。
2、责令限期整改。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浙江大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