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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林草罚决字[ 2025]第20号)

发布日期:2025-05-06 11:24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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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文号 林草罚决字[ 2025]第20号
处罚名称 艾某某不按季节放牧一案
违法事实 2025年4月22日,县巴伦台限牧检查站干部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和静县乌拉斯台农场居民艾海买提·沙木沙克通过赶羊方式从巴伦台镇乌兰达坂绕至查汗努尔达坂,将540只羊装车途中被发现。
处罚依据 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作出处罚。
处罚类别 责令限期整改;罚款
处罚内容 1、按标准每只(羊)处5元处罚,540(只羊)×每只5元处罚=处罚2700元。2、责令限期整改。
行政相对人名称 艾某某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