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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6-05 13:13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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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动物卫生执法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不罚
1.没有及时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清理、消毒,随意丢弃;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能够认识到危害性;
5.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生时无重大动物疫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县级
2 动物卫生执法 对宠物诊疗机构、动物园、非食品动物养殖单位、科研机构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不罚
1宠物诊疗机构将人用药品用于伴侣动物,或者科研机构、动物园将人用药品用于科研、展示、演出、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
2.因为动物疾病治疗需要,在没有合法兽药的情况下使用对症治疗的人用药品;
3.动物所有者对使用人用药品知情并同意;
4.药品使用记录真实、完整;
5.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6.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县级
3 动物卫生执法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畜禽养殖场未按要求建立载明内容档案及未按规定保存档案属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生时无重大动物疫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县级
4 动物卫生执法 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款: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畜禽离开起运地在乡镇范围内流动、交易属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生时无重大动物疫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县级
5 动物卫生执法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4.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生时无重大动物疫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县级
6 动物卫生执法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生时无重大动物疫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县级
7 动物卫生执法 对用药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县级
8 动物卫生执法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三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第十九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采购、生产、销售活动规范实施,并留存样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县级
9 农业执法 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仅限个人)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违法当事人为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且为个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