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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和县人民政府批复的《和静县水土保持规划(2025-2030年)》,将和静县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与重点治理区图予以公告。
附件:和静县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与重点治理区图
和静县水利局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