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实施主体 | 检查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设定依据 | 对应处罚、许可 或其他处理措施 |
| 1 | 和静县水利局 | 取水许可、取用水活动、计量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 县域内取用水企业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按相关水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 2 | 和静县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县域内在建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含水利建设项目、农牧开发、矿产、交通等各类涉及征占地、挖填土石方等项目)。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逾期未整改、按相关水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 3 | 和静县水利局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大山口水库及二级水电站;小山口水库水电站、二级、三级、哈尔莫敦水电站;察汗乌苏水库;柳树沟水库;莫呼查汗水库;科克乌苏水电站;莫呼查汗水电站;莫呼查汗一级水电站;莫呼察汗二级水电站;毛阿提水电站。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关于印发《自治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的通知(巴安发[2024]9号。 |
督促整改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