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填报单位:和静县水利局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质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①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②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计算(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计算(超过400平方米的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1元。 ③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④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政府制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联合印发《关于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关于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和静县税务局执收 |
| 2 | 水利局 | 水利综合服务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农业水费 | 自收自支管理 | 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 | (一)农业用水。 供水价格:地表水0.1838元/立方米(粮食作物用水水价0.1287元)。地下水0.11元/立方米。 (二)工业用水(包括工矿企业开采,加工、生产制造,水力发电等) 供水价格:地表水1.2013元/立方米,地下水1.7013元/立方米。注:农村安全饮水水价另行执行。 (三)服务业用水。(洗浴业、洗车业、矿泉水、纯净水、酒类、饮料等行业自备水源) 供水价格:地表水1.6372元/立方米,地下水2.1372元/立方米。 (四)水利工程B类供水。 根据季节或用水高峰,实行浮动水价,浮动比例为50%。 (五)其他用水。 牧区牲畜用水:按标准畜(绵羊单位)计收水费,每只羊每年计收2.0元,大畜按5倍及10元计收水费。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水利部、农业农村部 、国土资源部五部委《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 精神,科学、合理配置水资源,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关于印发<和静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使用管理方案>的通知》(静政办发〔2022〕8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