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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静县域内矿产资源类项目开采期间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工作的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5-07-01 10:07 来源: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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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域内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

为严格落实水土保持相关法规要求,规范矿产资源开采期间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相关事项明确告知如下:

一、征收依据和政策标准

(一)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保持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2)烧制砖、瓦、瓷、石灰等。

3)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征收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关于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一、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元计征。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缴费时限与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缴纳义务人应当向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

1.缴纳周期:处于开采期的企业,需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申报时限:每季度首月3日前,企业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真实、准确的采掘、采剥总量数据(材料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步完成税务系统季度开采数据申报。

3.缴费截止日: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金额,于每季度首月17日前将水土保持补偿费足额缴至县税务部门。

三、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逾期三十日以下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倍的罚款;

(二)逾期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二倍的罚款;

(三)逾期六十日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的罚款。

请各企业高度重视,严格对照要求履行法定义务,确保按时、足额完成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工作。如有疑问,可及时联系和静县水利局咨询(联系电话:0996-5018171)。

和静县水利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