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用水户: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25〕117号)文件规定,依据《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4〕9号)的文件的相关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水资源税0.12元/立方米的征收标准。
我公司自2025年5月起按文件要求,对所有用水户开具发票并执行相关税款,特此通告,敬请知悉。
附件:
1、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2、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25〕117号)
3、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4〕9号)
和静山泉供排水有限公司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