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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自然资罚字〔2025〕11号)

发布日期:2025-10-14 12:44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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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文号 静自然资罚字〔2025〕11号
处罚名称 和静县国圣砂石料厂涉嫌非法占地案
违法事实 2014年和2024年分别在哈尔莫敦镇前山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修建生活区和防尘房屋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行政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四项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第一项土地资源(7种违法行为第一项)的内容
处罚类别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
处罚内容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247.78平方米土地;
二、对当事人占用1194.70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即1194.70㎡×100=119470元整(壹拾壹万玖仟肆
佰柒拾元整)。对当事人占用1053.08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1053.08㎡×5=5265.4元整(伍仟贰佰陆拾伍元肆角)。
行政相对人名称 和静县国圣砂石料厂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林友年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10月14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