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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自然资罚字〔2025〕8号)公示

发布日期:2025-06-23 16:39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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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文号 静自然资罚字〔2025〕8号
处罚名称 青明格尔非法开荒土地案
违法事实 2025年5月在和静县哈尔莫敦镇查茨村小草湖非法开垦108308.17平方米土地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责令退还非法开垦的土地;
处罚内容 1.责令青明格尔15日内将非法开垦的108308.17平方米退还和静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青明格尔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6月23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