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号 | 静自然资罚字〔2025〕6号 |
处罚名称 | 巴都曼非法占地建设案 |
违法事实 | 巴都曼于1998年在和静县和静镇克再西路9号院44号未经批准建设房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四项以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第一项土地资源(7种违法行为第一项) |
处罚类别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 |
处罚内容 | 1.责令巴都曼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11.52平方米退还和静县自然资源局; 2.对巴都曼未经批准非法占用111.52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111.52㎡×5=557.6元(大写:伍佰伍拾柒元陆角)。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巴都曼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5月29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