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号 | 静自然资罚字〔2025〕7号 |
处罚名称 | 新疆东泉仓储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设案 |
违法事实 | 2013年9月在和静工业园区和谐路以西,希望路以北,金山路南侧未经批准占用3296平方米修建厂房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四项以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第一项土地资源(7种违法行为第一项) |
处罚类别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 |
处罚内容 | 1.责令新疆东泉仓储有限公司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296.07平方米退还和静县自然资源局; 2.对新疆东泉仓储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3296.07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3296.07㎡×5=16480.35元(大写:壹万陆仟肆佰捌拾元叁角伍分)。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新疆东泉仓储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陈亮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5月29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