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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自然资罚字〔2025〕7号)公示

发布日期:2025-05-30 11:16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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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文号 静自然资罚字〔2025〕7号
处罚名称 新疆东泉仓储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设案
违法事实 2013年9月在和静工业园区和谐路以西,希望路以北,金山路南侧未经批准占用3296平方米修建厂房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四项以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第一项土地资源(7种违法行为第一项)
处罚类别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
处罚内容 1.责令新疆东泉仓储有限公司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296.07平方米退还和静县自然资源局;
2.对新疆东泉仓储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3296.07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3296.07㎡×5=16480.35元(大写:壹万陆仟肆佰捌拾元叁角伍分)。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疆东泉仓储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亮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5月29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