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号 | 静自然资罚字〔2025〕1号 |
处罚名称 | 赵元杰非法占地案 |
违法事实 | 2011年7月在和静县巴润哈尔莫敦镇农贸市场对面,巴音街东侧1栋4号未经批准进行建设地下室楼梯口及房屋后面楼梯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四项以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第一项土地资源(7种违法行为第一项) |
处罚类别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 |
处罚内容 |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对违法占地行为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45.86㎡×5=229.3元整(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玖元叁角)。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赵元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3月21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