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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自然资罚字〔2025〕1号)公示

发布日期:2025-03-22 11:35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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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文号 静自然资罚字〔2025〕1号
处罚名称 赵元杰非法占地案
违法事实 2011年7月在和静县巴润哈尔莫敦镇农贸市场对面,巴音街东侧1栋4号未经批准进行建设地下室楼梯口及房屋后面楼梯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四项以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第一项土地资源(7种违法行为第一项)
处罚类别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
处罚内容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对违法占地行为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45.86㎡×5=229.3元整(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玖元叁角)。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赵元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3月21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