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号 | 静自然资罚字〔2025〕2号 |
处罚名称 | 和静工业园区金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占地建设案 |
违法事实 | 2012年9月在和静工业园区哈尔莫敦矿业片区未经批准进行建设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四项以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第一项土地资源(7种违法行为第一项) |
处罚类别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 |
处罚内容 |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对违法占地行为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13806.069㎡×5=69030.345元整(人民币大写:陆万玖仟叁拾元叁角肆分伍厘)。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和静工业园区金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尹江山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3月10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