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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自然资罚字〔2025〕2号)公示

发布日期:2025-03-12 11:36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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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文号 静自然资罚字〔2025〕2号
处罚名称 和静工业园区金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占地建设案
违法事实 2012年9月在和静工业园区哈尔莫敦矿业片区未经批准进行建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四项以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第一项土地资源(7种违法行为第一项)
处罚类别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
处罚内容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对违法占地行为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13806.069㎡×5=69030.345元整(人民币大写:陆万玖仟叁拾元叁角肆分伍厘)。
行政相对人名称 和静工业园区金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尹江山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3月1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