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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自然资罚字〔2024〕41号)

发布日期:2025-04-18 11:37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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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文号 静自然资罚字〔2024〕41号
处罚名称 唐骞非法采砂金案
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6日在和静县哈尔莫敦镇达楞达坂乌拉斯台沟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砂金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行政裁量基准矿产行政处罚第一项第一类
处罚类别 责令停止开采;罚款
处罚内容 一、责令停止开采;
二、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并处以采出的矿产品价值20%的罚款13289.4*20%=2657.88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657.88元(大写:贰仟陆佰伍拾柒元捌角捌分)。
行政相对人名称 唐骞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4月15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