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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自然资罚字〔2025〕5号)公示

发布日期:2025-04-28 16:43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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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文号 静自然资罚字〔2025〕5号
处罚名称 巴州天鹅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建设案
违法事实 2020年8月在和静县克尔古提乡境内,275县道27公里处以东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游客中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四项以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第一项土地资源(7种违法行为第一项)
处罚类别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
处罚内容 1.责令巴州天鹅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274平方米退还和静县自然资源局。                           
2.对巴州天鹅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1274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共计人民币1274㎡×5=6370元(大写:陆仟叁佰柒拾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巴州天鹅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马志强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4月24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