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是县委、县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扎实有效推进棚户区改造,县委、县政府积极筹措资金、保障人力物力,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和静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方案》《关于印发<2018年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补充通知》等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决定对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依法进行征收:
一、征收依据:根据和静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征收目的和范围:兴合市场西侧、阿尔夏特路东侧;原毛纺厂12、13、14区;红盾苑以西巴音路以东、江格尔路以北;文化路以南、建设一路4号院;新建退水渠路东侧、鸿雁水景小区南侧、步行街西侧、第三小学西侧、原凯旋广场、查汗通古北路4号区等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该项目征收符合和静县“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征收部门:和静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和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补偿方案:《和静县2023年棚户区改造征收片区责任分解方案》。
六、调查时间: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2月20日
征收时间: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12月20日
七、本公告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违法建造的部分不予补偿;对新种植的树木不予补偿;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但无法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按照住宅进行补偿。
八、房屋征收人要遵守政府征收工作政策,并按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征收人要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户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知道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和静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在知悉本决定之日起90日内,向(和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静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