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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委员会
和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和静县机构改革方案》(巴党办字【2019】7号),和静县委办公室、和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静党办发〔2019〕3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和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和静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和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和静县委、和静县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民健康政策、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规草案、政策、规划、规章和标准。统筹规划全县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县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执行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负责和静县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和静县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督评估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和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七)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乡镇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承担和静县老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和静县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二)承担本部门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精神文明、民族团结、乡村振兴等工作。

(十三)完成和静县委、和静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和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健康新疆、健康巴州、健康和静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各族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和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和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贯彻落实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人口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和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和静县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推进人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和静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和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和静县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全县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和静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和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收集并上报相关信息至有关部门。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和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和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和静县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和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和静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和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行政办。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保密、档案、政务公开、督办、财务、人事、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和静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指导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负责新闻和信息发布、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

(二)医政医管与体制改革股。贯彻执行国家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拟订和静县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负责和静县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以及和静县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落实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落实中医医疗、保健、预防、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负责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和执业注册等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

(三)综合业务股(基层卫生与妇幼健康、计划生育、疾病预防控制)。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落实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工作。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开展计划生育政策宣传,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根据授权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和推进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四)综合监督与食品安全股。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和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6名,领导职数3名。第六条和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和静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和静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