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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和 )文罚字〔 2023〕第 03号

发布日期:2023-10-19 19:29 来源: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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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 和 )文罚字〔 2023〕第 03

处罚名称

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发行其作品、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

处罚类别

鉴于该场所为初犯,且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给予当事人行政警告并及时办理授权手续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5日20时40分,两节期间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对和静县出版物市场开展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在检查到位于和静县和静镇天鹅湖路和静县花样年华娱乐会所时,执法人员买买提江.吉力力(31070721004)、奥.才才(31070721006)、向负责人朱峰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娱乐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娱乐场所在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委托情况下存在违规使用歌曲及发行的行为涉嫌侵著作权。该娱乐场所,当事人没有授权著作单位的委托下在娱乐场所的15台点歌系统下载使用网上音乐,也没有提供相关著作权人授权等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同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通过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录像取证,此次检查于2023年10月5日21时25分结束。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九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

处罚结果

给予当事人行政警告并及时办理授权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和静县花样年华娱乐场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52827MA78LHNA66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