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和静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和静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和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3日
关于印发《和静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和静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
和静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县本级通过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三条 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主要用于支持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强化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同时,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对跨省区就业的脱贫劳动力中央衔接资金可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自治区衔接资金可对疆内跨地(州、市)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卫星工厂)、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对稳定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的扶贫车间(卫星工厂)继续给予奖补,对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龙头企业、国有农垦企业、合作社等给予支持。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脱贫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年度到县的中央衔接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0%用于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和支持欠发达国有农牧林场发展国有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污水垃圾清运处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以及农户庭院整治、三区分离、改厨改厕、住房加固节能改造等。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确保衔接资金完成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牧林场专项任务。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四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脱贫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
1.单位基本支出;
2.交通工具及通信设备;
3.修建楼堂馆所;
4.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5.偿还债务和垫资;
6.弥补企业亏损;
7.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8.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围墙、彩钢粉刷、美化亮化等项目;
9.偿还易地扶贫搬迁长期低息贷款按有关计划执行;
10.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使用管理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资金下达,指导行业(项目)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二)县委统战部,县发改委、林草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需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方案,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六条 县财政局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七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牧林场巩固提升进行分配。资金分配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入30%、政策因素30%、绩效等考核结果10%,可根据当年中央或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重点工作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各项任务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详见附件)。
第八条 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县财政局在当年预算经本级人大批复后,及时将县级预算安排的衔接资金指标下达到乡村振兴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在接到上级财政衔接资金指标及时书面通知行业主管部门,并根据县党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批复意见,5日内将衔接资金预算下达相关乡镇和有关单位。
第九条 财政衔接资金主管部门要督促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按规定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实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衔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计划,上报县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县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依据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到县衔接资金规模,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安排使用资金。过渡期内,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十一条 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各行业部门及项目申报单位配合,加强对项目申报单位的项目库建设进行指导培训,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做到资金到位即可实施。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从项目库中选取,且符合本细则要求。
第十二条 衔接资金全面推行公示公告制度。县乡村振兴局要将衔接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项目资金计划、实施方案等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县级可根据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衔接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衔接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县财政局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政府采购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支付或按工程进度分批次申请支付项目资金。经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县财政局可预付部分项目启动资金,比例由县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预付资金在项目资金支付时抵扣。预付资金总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应付该项目资金总额的50%,其中:基础建设类项目预付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五条 衔接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和原始凭证,并对报账资料真实性负责。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支出管理,及时下达预算指标,审查用款计划,对资金用途、支付方式进行合规性审核,向代理银行发送支付指令,协调中国人民银行和静支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衔接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及预算执行。对负责实施的项目科学设定绩效指标、开展绩效自评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切实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衔接资金执行进度纳入自治区衔接资金绩效考评内容,严禁虚列支出、以拨代支虚增预算执行进度。要定期清理盘活历年结转结余资金,上年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自治区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按照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我县其他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制度、办法及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5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
序号 |
任务 |
因素1.相关人群数量 及结构(权重30%) |
因素2.相关人群 收入(权重30%) |
因素3.政策因素 (权重30%) |
绩效等考核结果 (权重10%) |
1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 |
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及结构 |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工作等政策任务、受灾因素等 |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及相关考核结果确定 |
2 |
以工代赈任务 |
原深度贫困地区脱贫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人口规模及结构 |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劳务报酬发放情况等 |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及相关考核结果确定 |
3 |
少数民族发展任务 |
少数民族人口等数量及结构 |
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兴边富民行动、民族村寨等 |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及相关考核结果确定 |
4 |
欠发达国有农场(牧场)巩固提升任务 |
欠发达国有农场(牧场)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 |
从业人员年均收入 |
国有农场(牧场)改革情况等 |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及相关考核结果确定 |
5 |
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 |
欠发达国有林场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 |
从业人员年均收入 |
国有林场改革情况等 |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及相关考核结果确定 |
注: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